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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二、应聘员工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有关情况;应聘员工应当如实说明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应聘员工无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未提供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
  2. 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3. 未提供近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报告;
  4. 未提供本人劳动、人事档案;
  5.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司根据与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员工的工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公司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新录用员工,与公司签订二十四个月以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二个月)。
(二)其他员工选择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员工自愿书面申请。
(三)选择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2.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 公司改制前事业编制的员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 员工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员工有自行兼职的,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条 在合同期内,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各类专项培训,劳动约定的服务期与合同期一致(合同期限超过二年的,服务期按二年计):
一、专业技术培训;
二、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
三、执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学历教育。
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教育、培训、考试等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合同期内,公司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合同期内,员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合同期内,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九条 合同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
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员工奖金、各类津贴与补贴等。
第十四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出具公积金转移单。公司依照本办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等交接时支付。公司次月起停止缴纳各类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保管费。
  员工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工作等交接,并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个别员工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非全日制用工。
  一、本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为半天,每周五天工作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采用口头协议。
  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员工离开公司前,应移交本人保管的公司工器具以及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及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