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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四、估价报告交付
  1. 非拆迁评估项目在交付报告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业务联系人应以每一估价报告填写财务联系单,经受理部复核,送交收费审批人核准。
    (2)评估委托方或业务联系人凭核准的财务联系单向受理部或财务部支付评估费。
    (3)评估委托方或业务联系人凭发票向受理部登记、领取估价报告书。
    (4)已按公司最低定金标准收取定金的,经受理核准人批准,可以先取估价报告再收费。未收取定金或评估费的,原则上不得先取报告,特殊情况的,可先取报告,但须经受理核准人员批准。
  2. 拆迁评估项目负责人应按估价委托合同(协议)及时收取评估费。
  3. 收取的评估费应及时上交财务部。)交至受理部。
  4. 《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或协议)》一式四份,其中两份交至委托方,一份归入估价报告卷宗,一份交至受理部。
  5. 评估报告交付后,委托人要求退还评估报告的,客户服务部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受理核准人员批准。其他人员须经受理部人员同意,报请受理核准人员批准。业务联系人已计提的奖金等应相应扣回。
  6. 需上门服务取估价资料、送报告、收取评估费等工作,原则上由业务联系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