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二、评估业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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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评估类、房地产抵押评估类、房地产司法评估类及房地产其它评估类中的“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提供房地产租赁价格参考依据”、“提供房产使用权价格参考依据”、“为房屋装修提供价格参考依据”、“为房地产拍卖提供拍卖底价参考依据”、“为房地产拍卖提供房地产市值参考依据”,应填写《评估委托书》(详见附件一《评估委托书》,房地产司法评估类也可按司法机关的委托书格式),也可以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或协议)》(详见附件二《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或协议)》)。
房屋拆迁评估类及房地产其它评估类中的“为受损房屋提供补偿价格参考依据”、“为受损房屋装修提供补偿价格参考依据”、“为日照减少房屋提供补偿价格参考依据”、“为绿化减少房屋提供补偿价格参考依据”必须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或协议)》(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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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的受理,须按以下标准收取评估定金(详见附件三《评估项目定金最低标准》)。评估项目的受理须按以下标准收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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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委托书》一式三联,其中盖有公司印章的第二联(红色)交至委托方,第一联(白色)归入估价报告卷宗,第三联(蓝色)交至受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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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或协议)》一式四份,其中两份交至委托方,一份归入估价报告卷宗,一份交至受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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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凭已核准的《评估委托书》、《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或协议)》配送估价报告编号、入库。
估价报告原则上应按不同房地产权属证书分别编号。遇以下情况,应委托人要求可合并编号:
(1)同一产权人,同幢房屋内,不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2)同一产权人,不同幢房屋,但为同一本土地权属证书的;
(3)同一产权人,不同幢房屋,不同一本土地权属证书的,但同一坐落地址的。